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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章(2/2)

。返,说文:“还也。”广雅释诂二:“返,归也。”返则周不息矣。 大,天大,地大,王大。 严可均曰:“大”各本“”上有“故”字。“王大”各本“王”下有“亦”字。 谦之案:傅本无“故”字,遂州本无“亦”字,馆本无“故”字“亦”字。又傅、范本“王”作“人” 范应元曰:“人”字,傅奕同古本,河上公本作“王”观河上公之意,以为王者人中之尊,固有尊君之义,然后文“人法地”则古本文义相贯。况人为万之最灵,与天地并立而为三才,任斯,则人实亦大矣。 陈曰:说文大“大”下云:“天大,地大,人亦大焉,象人形。”是许君所见作“人亦大”也。段玉裁注云:“老大,天大,地大,人亦大’。…‘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’。”则段氏本疑亦作“人亦大”也。不然,应申言今本作“王亦大”矣。今据正。人为万之灵,为天演中最化之,故曰“人亦大” 域中有四大,而王一。 严可均曰:“而王一”河上、王弼作“而王居其一焉” 谦之案:范本“王”作“人”傅本作“而王其一尊”“尊”字殆“焉”字形似而误。广弘明集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,引下句作“而居其一”又“”字,馆本、傅本均作“”范本作“居”作“”是也。 蒋锡昌曰:“王注‘人主之大也’,是王本‘居’作‘’。淮南应训引亦作‘’。” 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法自然。 谦之案:“人法地”傅本“人”字未改,寇才质本作“王法地”“王”字乃尊君者妄改经文,其说由来已久。但顾本成疏“人,王也”说虽迂曲,尚可证老本作“人”不作“王”也。 “音韵”此章江氏韵读:成、生韵(耕),改、殆、母、韵(之、幽通韵,改音已,协徒以反)。大、逝韵(祭,大,徒列反,逝,时列反)。远、反韵(元)。姚文田、邓廷桢均未及“”字。谦之案:改、殆、母,之,幽,此之、幽通韵。奚侗:改、殆、母为韵,逝、远、反为韵,云:“逝读若鲜。如诗桑柔‘逝不以濯’,墨尚贤引作‘鲜不以濯’,诗新台以‘鲜’韵‘泚’‘瀰’,谷风以‘搜’‘萎’韵‘怨’,皆其例也。”陈:五“大”字韵,焉、天、然韵。本汉:大、逝、远、返为一韵,远、返又自协韵。又天、然为韵。谦之案:远、反为韵。论语中罕逸诗,楚辞中离、国殇、哀郢,皆有旁证。又“名之曰大”之“大”字,与下五“大”字隔句遥韵。陈第曰:“改”音己,说文己声。老“独立而不改,周行而不殆”;庄引古诗“成在久,恶成不及改” 右景龙碑本七十九字,馆本章末注字数同,河上八十六字,王本八十五字,傅本八十七字,范本八十八字。河上题“象玄章第二十五”王本题“二十五章”范本题“有混成章第二十五”又景龙碑误止下章“静为躁君”为一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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